芮城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安全与法律知识讲座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  阅读次数:

校园安全与法律知识讲座

                       芮城第一职业学校  薛建华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2009年在悄然中已经过去,2010年在不知不觉中早已来临。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欢聚在一起;为了同一个梦想,从芮城的各个角落来到职校,这是一种缘分。在缘分的促使下使我们整个校园处处显露出勃勃生机。在这样的一个环境里,听我唠叨一个话题“校园安全与法律”。(补:同学们能听懂我的话么?听的懂的就认认真真的听,你会受益无穷;听不懂的也没有关系,你就硬着头皮、大着脑袋、竖起耳朵听就行了,也会有所收获。当然我会尽量的放慢速度、提高声音、服务大家。)

首先大家你们要知道,在法律上你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跟大家说件事,你们能从中考这个千军万马的战场上杀出来,升入职校,你们的智商已经很高了,不存在精神病问题,没有人否认自己的智商吧?再问大家件事,你们多大了,在座的有没有不满十周岁的人吧,(即199912月以后出生的)有的话举下手,当然了,你们不要蒙我啊,我是知道有没有的。招生的时候我就在招生队伍之中,不出意外的话全部同学都年满十六岁了吧!我就喜欢跟你们打交道,你们年满十六、精神又很正常,在法律上你们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呀。不管你们知道不知道你们都要为自己说的话、做的事承担责任的。(这就是一种诚信,我们的“帝王规则”,用“八荣八耻”中的一句话就是“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那么什么是行为呢?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终止的,反应一个人内心想法的外在表现。举个例子:“前面的同学配合一下,请你站起来,什么是行为呢?我过去二话没说,XX俩巴掌,这就是行为,反应了我要打人的想法。看出来了没,我没有和你们谁说过我要打人吧!你们都知道我想打人”这就是行为。你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你们的部分行为承担责任。问题又有了,老师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再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跑到我这个地方,当着大家的面,一点都不给我面子,蹲下来拉了一泡,尿了一泡,走了”这是一个行为吧!反应了这个孩子想尿、想拉的想法。咱们能跟他计较么?咱们只会说“这孩子真调皮没有人说他不懂事吧?如果有,我看你才是不懂事呢,说一个不懂事的孩子不懂事的你才是真正的不懂事。在座的大家,都懂事了吧?我想在座的没有人跑到我面前,当着大家的面脱下裤子拉一炮、尿一泡的!这是为什么?同学们,因为你们都懂事了么!你们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你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满10周岁的儿童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么!

在我上课的班级曾有这样一个标语:把一个信念播种下去,收获到的将是一个行为;把一个行为播下去,收获到的将是一个习惯;把一个习惯播下去,收获到的将是一个性格;把一个性格播种下去,收获到的将是一个命运。不说(有人说这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写的,有人说这是一位印度诗人写,我们暂且不论作者是谁。我谈谈自己的理解。)

通俗点就是“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一个人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决定一个人的习惯,一个人的习惯决定一个人的性格,一个人的性格决定他的命运。”同学们,这五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此我就不加深入探讨,给大家推荐本书,作者是由咱们运城的王慧琴女士和卫励志先生主编的《快乐成功》。如果还是有什么不懂就问问咱们的李建民校长,就是前年,在这样的大会上他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在这,我就对“思想与行为,行为与习惯”谈谈我的认识。同学们“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反应你的内心想法”刚才我们已经谈过了。咱们就仅“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影响你的行为”说一说,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是习惯么?习惯是一个人自觉不自觉的习性特点。他是一个行为连续不断的重复37次以上的结果。(举个例子,请同学们双手合十像我这样子,右手拇指在上的有没有?请举一手;左手在上的有么?请你举下手。我们在刻意的改变一下会有一种什么样的感觉?看看你知道你每天刷牙是怎么刷的么?穿裤子先伸哪条腿么?穿鞋先穿哪只么?估计大家不注意这一些事情吧!做个实验,同学们在起床时观察一下其他同学,前提是不要跟他说我在观察你啊,这样子会失去实验的意义。经过一周你会有意外的收获的。会发现他每天刷牙是怎么进去的,裤子总是先穿那条腿,鞋也是先穿那只脚。)同学们,这就是习惯,只要你某一个行为联系不断的重复37次以上,你就会养成一个习惯。话就这样简单可是实践起来却很难。同学们看看咱们身上有没有以下的行为习惯呢?

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如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骗取他人较少的财物、酗酒等。同学们要知道,不良行为就是违法违纪行为,是未成年人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第一步。所以我在这里讲不良行为,就是要同学们远离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这对于你我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怎样克服的问题,这就需要你的毅力,当你的内心有了这样的想法时,就战胜它,我就不旷课、不出去、不骂人、不打架等,每战一次胜一次你就成功一次,当你连续不断的重复到37次以后,你将会改变一个恶习,养成一个好的习惯。大家一定要坚信“好习惯都是养成的。”)

同学们,在我来到咱们职校的这几年的时间里,发现了许多与这个学校不相和谐的现象,比如“打架、骂人、翻墙、偷盗、破坏等等2002年的初职班的四位同学的打闹,造成一位同学永久性双目失明,这是何苦呢?2003一名同学想出去上网在爬楼时从四楼掉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2004年微机、高中、建筑、护理班的五位同学的打架,致使部分同学身上留下了永恒的痕迹;(4各专业5名学生的联合打架,没有一名同学出来反对,同学们,你们觉得这是帮助朋友么?不对,是害了朋友。属于共同侵权),2005年计4班的一位同学因琐事用菜刀砍伤同学;2006年初职班的两位同学因嘻嘻而动刀子最终造成一位同学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药费五千多元。”这些事件可能已经远离我们,那我们就拿近的的来说,今年的11月西关农贸市场的那起致人死亡的打架事件,目前肇事者已经全部逮捕,估计等待他们的将是冰冷的监狱啦!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俩个有矛盾的同学叫了一帮人,来为他所谓的朋友出气,一起轻微的小小事件就这样演变成了一起致人死亡杀人事件;还有今年的12月,发生在陌南中学的一起致人重伤事件,原因也很简单,出于哥们义气,帮朋友出面,结果造成受害者心脏被刺一刀,好在请来外地的专家做了有效的手术,目前还在医院治疗,所幸没有生命之忧;想想他们有什么深仇大恨,都要动刀子。若有了死亡事件,破坏的将是俩个家庭,受到连累的将是他们的父母。就是没有死亡,我估计肇事者也将进入监狱了啦!进行赔偿、等待他们出狱的还将是他们的父母;这样的孩子我觉得不要也罢!就是前几天,在咱们县里又发生了起入室抢劫一案,当然此案已经告破,肇事者比在座的大不了一、两岁,可是现在呢?他们住进的拘留所,原因其实很简单:没有钱花就要想办法,又不想干活光想走捷径,他们就认为:“干不如偷、偷不如抢”什么逻辑呀!更可笑的是他们抢了400元钱把人家主人砍伤后还觉得没有事情,堂而皇之的玩的继续玩,上学的还继续上学,还不知道已经触犯了刑法。多么无知呀?结果有的在社会上被捕、有的在校园里被捕。等待他们的也将是冰冷的监狱,若果年龄已满18周岁,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看到这我感到有点惋惜,同学们,正处花季年龄的他们就这样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多么悲哀!前一段时间在我校也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为了要几块钱,拿着砖头就上去了,好在我们的老师及时阻止,没有发生什么恶性事件。事后的调查,让我感到有点可怕,那个同学是这样说的:“我拿着砖只是吓吓他”。同学们,大家要知道对于抢劫来说他是行为犯,不是数额犯,只要你有这样的抢劫行为就构成犯罪,也怕只抢了一毛钱。如果你带着凶器或入室抢劫将是罪上加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同学们,这样的事例在我手中拿的这份材料中还记载了许许多多。看过这份材料之后,我发现一个问题,这一切的不安全因素都是建立在对法规法纪、校规校纪违反之下所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第14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是受教育者应当尽的义务。当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你损害时只有两个字“活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是知道哪些事是能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是还有老师么?老师也解决不了不是还有学校么?学校也解决不了还有公安局呀?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要通过合情、合理、又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保护你们的权利。

对于什么是合法的问题,我在这也多说一点。假如我想看看某人懂不懂法,我就说:“XXX呀,你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看他怎么回答,他若说“老师你跟我说说,我这样做为什么不合法。”这时我就知道这个同学脑袋里空间太大了,他需要学的东西太多了。我不会跟他计较,他说什么就是什么吧!但是如有人对我说“老师,你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我会很高兴向前迈一步,拍拍他的肩,摸摸他的手,抱一抱,亲一口,(女同学除外)你真是“太有才了。是呀,同学们,我们的世界太精彩了,法律怎么能对所有的事情加以调整呢?比如,今天你是吃馍夹呢还是吃油饼,是用筷子吃还是勺子吃,是转着吃还是挑着吃等等,法律就没有加以规定么!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事你就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么,做了这事,当然不合法了。但是,当法律有了规定时,你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不这样做就是违法。违法与不合法是有着明显的界限的。同学们,在今后的职校生活中,你若真的遇到一些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时候,就到政教处来找一个脑袋大、脖子粗、个头矮、没有成大款,也没有成伙夫的教书匠,它将会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同学们,校园安全警钟长鸣,在我们学校,大会小会、上学放学、短假长假、老师领导,时时说,事事说,可见安全有多重要。可是就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比如:同学们在栏杆阳台上嬉闹、为出逃爬水管、拽电线、翻高墙、越栏杆,在重大集体活动中有组织无纪律等等。就在前几天我校两名同学晚上从二楼爬下来上网,被保卫科的同志及时阻止,好在没有发生什么事故。我私下里想想蛮后怕的,万—掉下来怎么办?摔伤了又该怎么办?

就对这件事我给大家加以分析,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的,无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义务。同学们,当你们因违纪而受到伤害时,承担责任的是你们的父母,当你们因违纪而使他人受到伤害时,承担责任的还是你们的父母,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你们的监护人。不为别的,同学们当你有违纪的想法时,当你的想法有可能对你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时,你一定要想想你那在家省吃俭用,想想你那面朝黄土背朝天,疏花疏果载棉花的父母吧,他们切实太可敬了。为他们想想,也应该知道这事是能做还是不能做。

    同学们,就在前几天,咱们学校有几名同学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的事件。我再说一说, 他们以要“保护费的名义向同学们索要钱财。大家想一想,是谁让我们的同学感到了不安全,你们才是罪魁祸首。不管你明白不明白,我得给你讲明白,就你这样的行为,损害的是你的人格;破坏的是学校的秩序;侮辱的是老师的名节;降低的是父母的名誉,(说一说啊,你们这个年龄段的人谁有义务给你钱?只有你的父母,你向我要钱,我就给你,我成你什么人了?这事让你父母知道了,他们又该怎么想?)。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做”的为好。损人利己吧还算有一定的价值观,损人不利己的人,你还不如死了算呢?

总之,同学们,人来到世上,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的事,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他不小心蹭了你一下,我没注意碰了你一下,这些都是常事。一场晚会散了,人们相互拥挤着,有时还会出现后面的人踩住了前面人的脚跟。打饭时,偶尔也出现某一位同学不小心把饭菜蹭到或洒到另一位同学的衣服上。为了上公共汽车,挤坏东西也是难免的。这正常的。出现这些情况,正确的处理办法是,赔礼道歉,相互原谅,能修的修,该赔的赔。就完事了。这些事情在同学们中间也经常出现。大多同学都会正确处理,可也有些同学自控能力差,把问题扩大,把事情升级了,结果造成不良后果。同学们,咱们一定要有“宽容之心”对待平常之事,也就是张校长所提到的“”。

最后,我就借花送佛(fo)送给大家俩句话。

第一句送给爱学的人“腹有诗书气自华,才到高出重也轻”。这时我想起一个实例,有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刚刚考入北大的学子带着自己的行李进入北大校园,碰见一个老头请老头看一下行李自己就跑去办报道手续了,老头这一等就是几个钟头。之后这名同学才知道帮自己看行李的那个老头是北大校长季羡林老人家。后来有人在季老面前提到过此事,季老是这样说的:“一个学生把仅有的行李交给一个陌生人,这是对你的充分信任,我们能对不起这种行人么”同学们,季老是何等人物,他为什么这样说,这就是一个人的“品德问题”

第二句送给不爱学习、爱打架,性格张的人,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分解开就是“这事我能做不能做;应该怎么做;做了后对我有害么?”举个例子:比如说打架,打之前一定要问问自己,我应该不应该打,打的过么?打伤自己打伤别人的后果是什么。我在跟我们班的同学交流的时候呀,就跟他们说:“打架是不对的,不管你有理没有理。”没有理的打架不对,有理的打架,你置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老师、班主任、政教处、保卫科、校委会于何地位,什么事情你都能自我解决啦,那还需要学校的这么多的处室干什么?试想一下,学校不设这么多的处室,也来个学生自我管理,学校还能办下去么?你们的权利能得到保障么?同学们记住我的一句话“打伤自己自己受,打伤别人的父母赔。”

好了祝大家在职校的日子里“学有所成、身体健康、快快乐乐。”

谢谢大家 谢谢!

二0一0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