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主讲:韩光荣(芮城人民法院院长)
时间:2008.10.20
同学们: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大家身边的典型事例,与大家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行为规范和准则。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和使命将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青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应该在德、智、体各方面健康成长。
案例:略
同学们:听了这几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
3、善慎独。同学们在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能够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诚。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
——职教中心法制教育课讲稿
李春生
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与各位同学一起进行交流,今天交流的主题是“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交流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新入学的学生,当然,我相信,非新生也能从这次的交流中获得一些知识。
各位同学,你们大多是初中刚刚毕业,每个人都是令人羡慕不已的花季少年,如何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大好光阴,正确对待社会和人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在学校能学到一技之长,进而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才,值得在座的每一个人认真思考。近年来,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的犯罪案件中,有不少是青少年,每年都有几十个,甚至也有不少我们中学生,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就在于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满义气、暴力等不该有的思想,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最终导致双方聚集多人在一起相互斗殴,有的进行寻衅滋事,有的为了个人享乐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从而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校园风气,他们的行为在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纵观他们犯罪的过程,主要是人际交往过程发生毛病,因此,我今天就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这一话题和同学们一起探讨,望能给各位带来一点点收获。
一、中学生人际交往及机制
什么是人际交往,这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而又明了的问题。因为交往对于任何现实的社会来说,如同吃饭、睡觉一样,无时无刻不在伴随着你。一个人可以不与他人交往而独立生存于世的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你们在座的各位同学有哪个说不与他人交往的?
交往的实质是活动,交往不仅仅是每个中学生的意愿、爱好或需要,而且是中学生之间,中学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动方式。我们说中学生的人际交往就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信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活动。举个例子吧,甲同学对乙同学说明天去某饭店吃饭,乙同学表示同意,这是不是一种信息交流,乙同学说去,甲同学二人就去了,乙同学说我不去,甲同学也不一定一人去,这是不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啊?
那么,中学生通过日常的交往活动就会结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情感态度上的疏远紧密,经常听人说张三和李四关系好,我和他不怎么样,就是这种情况,交往的结果就会形成一个社会群体。为什么学习好的同学经常在一起呢?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群体,努力学习的群体。为什么偷偷地到网吧上网的总是那几个同学呢?我看也是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好上网的群体。为什么有的同学打架,有的同学就积极参加呢,而有的同学就不去参加呢?因为参加的同学在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群体,不愿参加的同学没有和他们形成一个群体。
二、不良个体交往与犯罪
什么是不良个体呢?在犯罪学中,不良个体中能是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各种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越轨,从而个人与社会直接处于不和谐、不平衡,甚至对立的状态。如,学校要求中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而有这么一个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这个学生就异常、越轨;中学生不许打架、盗窃,有这样一个学生不为什么事,就要捅其他学生几下,或将他人物品顺走,这个学生难道不是异常、越轨吗?这样的人就是属于不良个体。不良个体在我们学生中往往表现为: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有人认为我好歹考不上大学,现在就这么混混好了。但是,同学们,我希望你们了解一个社会事实,那救生在社会有地位的、有修养的人不一定都是在校学习最优秀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一定要有理想,理想说大了有点空,从具体到每一个个体的人,娜就是要有正确的人生目标,这个目标包括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近期的目标对同学们而言,就是要遵守校级校规,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学到能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社会有用的本领。二是在知识内容上,对腐朽没落的负面文化信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你要他看个黄色小说,他有滋有味;你要叫他谈个桃色新闻,他眉飞色舞;你叫他说怎样好好学习本领,将来怎样建设国家,他不感兴趣。三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别人比他强,他心生嫉妒。四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五是在个性倾向上,表现出非分的物欲、占有欲等等。下面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1、有一个17岁的钱某喜欢上网,在网吧结识张某。有一天,两人一起上网到很晚,张某就邀请钱某住到他家里,晚上钱某见张某家大人不在家,就趁张某睡着后将张某的父母的金首饰、手机等东西悄悄偷走,然后拿到外面变卖现金后自己花用。这是什么情况?这就是我上面讲的不良个体第五种表现形式——非分的物欲,结果是怎么样呢?公安机关很容易就排查到是钱某所偷,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被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并赔偿张某家的所有损失。非分所得不仅没有得到,而且还获得了牢狱之苦,更为自己今后的人生添上了一笔难以抹去的污点。
2、刘某今年16岁,江苏苏北某县人,跟随父亲到外地打工。在某中学借读。在学校期间,因一件小事和一个同学产生了矛盾,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刘某对该同学心生怨恨之心。一天,他从一个录像上看到放火行为,竟然心生歹念,也想学着录像中的行为去报复同学,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带上打火机等摸到同学家门口放起火来,后来因火情及时发现被扑灭没有得逞。这种行为就是缺乏自控力,结果怎么样?结果当然是犯罪,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这六年本来是应当在美丽的校园中与同学们一起度过的,就是因为缺乏自控能力而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因此,我们在座的中学生,要有交往的意识,但是切忌要注意,不要与不良个体去进行交往或者要少交往,在人际交往中要特别注重对自己控制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以下情况发生:
一是“义气”第一。作为真正的人际交往应该建立在直挚诚实、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基础上,而许多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认为“江湖义气才够朋友”、“割头不换、两肋插刀才算友谊”。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入犯罪道路。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玩玩,同去的还有另外一个学生周某。在一个偏僻的弄堂里,他们看到迎面走来了三个中学生模样的人,这个社会青年于是就提出要敲诈三个学生钱,并要孙某和周某一同参与,周某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一边拒绝一边就离开了。而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喝令三个学生交出身上的钱物,三个学生不肯,他们就一人拿刀威胁,一人上前搜身,后来共抢到100元不到,得款后还大摇大摆到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了一顿饭,三个学生被抢后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在二人还在小饭店大吃大喝时就将二人抓获。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二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按照刑罚规定最低法定刑也要判处3年以上刑罚,也就是要坐3年以上牢。后来,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个真实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虽然发生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大多是青少年,大多是不讲原则、不讲是非的进行“讲义气”,对此,我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二是追求生活刺激。还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仍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件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这些情况也许在我们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我认为要值得大家警惕。因为这种情况弄不好就要犯罪,就要坐牢。如果在座有的同学有这样的恶习,我劝你们赶快改正,不然到那时后悔就晚了。因为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不管是谁,只要触犯刑法规定,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这我不是吓唬你们,我给你们说一个例子:去年,我院办理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外地的青少年,就是没有事向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或叫学生请吃顿饭,或叫学生买包烟给其抽,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那犯的是什么罪呢?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所以,对照以上四种情形,希望同学们严格约束知己的言行,只有经常性地对自己进行约束,才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也才能使自己走好今后每一步。
三是虚荣为先。一些学生追求名牌,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缺乏吃苦耐劳精神,热也不行,冷也不行,学校规定穿校服,他们就比鞋子、手机是不是名牌,或者谁的的名牌更好一些,追逐的是豪华生活,星级享受。下课后聚在一起,讨论的不是功课和难题,而是一个个脱口而出的名牌,“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已经成了老爷爷老奶奶口中不可思议的故事,“俭朴”这个词语也老老实实在新华字典中扎根。不相信?事实摆在眼前。据报道:一个父亲下岗的某职高学生,为了虚荣就与同学攀比,强迫其父母借钱为其买来金利来皮鞋、皮尔卡丹西服。爱慕虚荣的后果是什么?跟你们讲一组数据就知道了。据某地区对近二年青少年犯罪调查的统计,在100名青少年犯罪中,因为爱慕虚荣、追求享受而进行偷窃、抢劫的等犯罪的有55人,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五。因此,如果在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是爱慕虚荣的不良个体,如果再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和鉴别能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不良群体交往与犯罪
以上讲的是不良个体,下面讲一下不良群体。
不良群体,首先具有群体的基本特征。即:二人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的结合,群众内部的成员一般都有心理交互影响的确定模式和特殊类型的集体行为。
不良群体的形成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不仅因为群体成员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而且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在群体组织化过程中,一方面,成员自身的人格还会形成如下几种显著的特征:(1)封锁性;(2)相信非合理性;(3)对强者绝对服人;(4)猜疑心;(5)不信权威或者表面是卑屈的,但内心却是反抗的,如蔑视法律的威严;(6)欺侮弱者的倾向。
不良群体是如何形成的?我们通过大量的不良群体犯罪的调查发现,其形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情感联系,拉拢、教唆、征服、结拜等形式和手段;(2)依据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身份素质、反社会经历与经验,确定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征服他人,称霸一方”;(4)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对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
对你们中学生来说,不良群体发生犯罪的主要有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关于寻衅滋事犯罪,我在前面已讲过,在这里不再重复了。关于聚众斗殴罪,我国《刑法》第292条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们“义气”,“帮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一点小事报私仇或都为了在某一区域打出威风,称王称霸,通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通常一般纠集三人以上,对对方不特定的人进行斗殴的,如果双方都有三人以上,相互都有斗殴故意的,双方都按聚众斗殴罪论处,一般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等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还要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最高刑可达死刑。如,据报道,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希望在座的的每个学生都应吸取教训,尤其是曾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校纪校规的同学,是否应作出必要的反思呢?我想,每个同学都应从中吸取教训。
首先,广大同学应认真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既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要争做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对于一些腐朽思想和歪风邪气要自觉加以抵制,要远离一些低级庸俗的书刊与影视锐头,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可以这么讲,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如何,品德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也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因此,希望同学们在校期间能够服从学校管理,学习相关法律,培养高尚的情操,树立远大的理想,为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能主动多与家长进行沟通。你们正出于由少年到青年的关键成长时期,最容易产生感情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就需要取得父母理解,使他们了解你们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热情的关怀,获得心理安全感。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则是你们最直接的老师,在与父母的交流沟通中,一方面,可以与父母互相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有了父母的耐心诱导和言传身教,我们也能增强抵御外来恶习影响的能力。
最后我希望你们要多
我们检察机关也将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力量,通过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为我们的每一位学生真正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校园保留一块不受污染的净土,这也是我们全社会所应当担负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在这里,我也希望各位同学在遇到不法分子时,要学会勇敢面对,或者及时将情况告诉我,我们检察机关也一定会运用法律武器为同学们排忧解难。
各位同学,我愿做你们的朋友,我们能正常的交往,真心愿你们到我们检察院做客,我们将以贵宾一样接待你们,但是我不愿在我们检察机关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中见到你们的名字,望各位同学切记切记!
最后,愿在座的同学都能健康成长,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去创造辉煌美好的明天,愿我们职教中心也越办越兴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