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第一职业学校
关于办理教职工保险手续的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教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所有在编教职工依据上级精神予以全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二、 未入编代理教师在学校工作满两年以上者,与学校发生直接劳动关系的特殊岗位雇佣人员,如保卫、办公楼管理员,且劳动期满一年以上者,学校予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三、 工伤保险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
四、 此办法解释权归校委会。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